“太残忍了!”,13日晚7时许,浙江鹿城,街头,一对年轻男女发生激烈的争吵。突然,男子打碎一个玻璃瓶,朝女子猛刺过去,女子血流不止,倒地不起。男子慌忙逃窜。路人报警和拨打120后,警方和救护车迅速赶到,但女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据警方最新通报,行凶男子王某,34岁,贵州人,和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行凶当晚8点,王某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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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动辄就是踹头、用酒瓶爆头、用凶器伤人,而且很多都是在公众场合。难道这些人的戾气就这么重吗?如此暴力行为,就从来都不计后果吗?
何况,行凶者和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二人发生激烈争吵?为何王某经如此凶残地当街将女子杀害?
有网友猜测,有可能是二人闹分手,男子被激惹了。也有可能是女子有过错,触碰了男子的底线。但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用如此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二人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绑定。虽说在感情问题上,要彼此忠诚。但谈男女朋友阶段,本就是相互了解的过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不是自己的菜,可以随时离开,对方没有权利限制。
感情的事,不能勉强。合得来就处,合不来就分。如果因为分手或感情问题,将对方伤害或杀害,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已。好多女孩子看到后,纷纷感言,又是一则恐婚小故事。
那么,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判断构成何种罪名,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法院会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捅刺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次、事后是否积极救治等来综合考量。
具体到本案,王某的酒瓶从何而来,不得而知。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破碎的玻璃瓶,非常锋利,和刀具差不多。如果王某用破碎的玻璃瓶捅刺女子的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最终导致女子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王某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呢?
根据最高法《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到本案,被害女子是否有明显过错,是判定男方是否会判处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女方出轨被发现后,还故意刺激激惹男方,男方处于激愤杀人等。
此外,王某还有自首的行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但是,自首不是免死金牌。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应当考量的是,男子在大街上,这样一个公众场合,用十分残忍的手段伤害女友并致其死亡,犯罪性质是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果女子没有过错,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冲动是魔鬼啊!择偶时也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于有暴力倾向、独占欲强的异性朋友,一定要慎重,一单返现,还是及早止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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